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法律服務社章程
8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
102年11月27日 102學年度第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
105年11月16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 第3次 系務會議通過
110年01月06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 第3次 系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(本社成立之宗旨)
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,為提供法律服務,普及民眾法律常識,增加學生實習機會,達成學以致用之目的,並激發學生維護正義、奉獻社會之情操,特設置「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法律服務社」(以下簡稱本社)。
第二條(本社之服務範圍及性質)
本社之法律服務為對民眾所詢問之法律問題提供解答及建議、法治教育宣導及其他與推展法律服務相關之活動。
訴狀之撰寫及出庭辯論等事項,不在本社服務範圍之內。但當事人具有各地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所規定之服務條件者,本社得洽請各該中心協助之。
本社之法律服務不收取費用。
第三條(本社法律服務之方式)
本社之法律諮詢服務以面談為原則,必要時得以書面為之。
第四條(社員之組成)
凡經註冊具有學籍之法律系所大二以上學生,得申請成為本社之社員。
前項所稱大二以上學生,包含雙學位大二以上學生、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與
台灣綜合大學系統之交換生,但不包括輔系、在職專班、學程課程、公務員
進修與學分班學生與其他交換生。
大學部一年級學生,僅擔任學習社員。
第五條(社長之選舉及幹部之推選)
本社設置社長及副社長各一人,主持社務,由本社全體社員互選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社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社長代理之。
本社設置總務、文書各一人,由社長選任社員擔任,任期與社長同。
第六條(指導委員會之組成)
本社設指導委員會,負責社務、法律服務之指導及經費之籌措等事宜。
指導委員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及系主任遴選之法律專業人士擔任。
第七條(本社之服務細則及運作辦法)
本社之服務細則及運作辦法另訂之。
第八條(刪除)
第九條(經費)
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
一 政府機關補助款。
二 本校系專款補助。
三 捐贈。
四 孳息。
五 其他收入。
第十條(專戶)
本社之經費,於向本大學輔導單位申請之社團專戶開設後,以存放於該專戶為原則。
第十一條(財產及空間管理)
本社所管理之空間於非本社活動使用時,得經本社同意辦理外借。借用程序另依本社之規定。
第十二條(本章程之實行)
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,由系主任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